新華網蘭州12月9日電(記者朱國亮、高健鈞)記者9日從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平涼市牛奶投毒案一審宣判,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主犯馬秀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從犯吳廣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1年4月7日,平涼市崆峒區30多人因食用牛奶中毒,其中3名嬰幼兒中毒身亡。案發后,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摸排,發現三友肉牛育肥專業合作社飼養奶牛的馬秀玲、吳廣全夫婦有重大作案嫌疑。經審訊,兩人供述了將亞硝酸鹽投放于馬文選預售牛奶中的事實,案件告破。
平涼市中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馬秀玲、吳廣全夫婦與合租三友肉牛育肥專業合作社同一牛棚飼養奶牛的馬文選、張鳳女夫婦因瑣事發生矛盾,遂產生報復惡念。4月4日,馬秀玲與吳廣全商議在馬文選家牛奶中投放亞硝酸鹽,使牛奶顏色變紅或食用者產生腹瀉,不再購買馬文選家牛奶,轉而購買自家牛奶。4月5日上午,吳廣全購得亞硝酸鹽300克;當日14時許,吳廣全目睹馬秀玲抓了一些亞硝酸鹽投進馬文選家盛有牛奶的桶中。4月6日10時許,馬秀玲見用戶不再購買馬文選家牛奶的目的沒有達到,再次將一些亞硝酸鹽投進馬文選家盛有牛奶的桶中并用手攪拌后返回。用戶食用該牛奶后,3名嬰幼兒中毒死亡,30多人中毒住院治療。4月7日,吳廣全得知偵查人員在調查此案時,將剩余亞硝酸鹽拋灑于崆峒區涇河灘。
法院審理認為,馬秀玲為報復競爭對手,明知亞硝酸鹽對人體有害,也明知不特定多人食用馬文選預售牛奶,卻不計后果,兩次投放,造成3人死亡、多人中毒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共同犯罪中,馬秀玲提出犯意,指使吳廣全購買亞硝酸鹽,具體實施投放亞硝酸鹽的犯罪行為,系主犯;且其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情節極其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吳廣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還認為,馬秀玲、吳廣全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另據平涼市中院介紹,一審宣判后,馬秀玲、吳廣全不服,已依法提出上訴。